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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差 能否拒交物业费用
2007年01月09日上海法治报


     律师:

    我于2005年10月购买了一套全装修的商品房。2006年5月,我发现新房存在地板突起开裂、卫生间漏水等质量问题。物业公司虽上门予以维修,可是问题却迟迟没有得到解决。于是,我从2006年7月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

    现在,物业公司向我催讨物业管理费及迟延交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请问:我是否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读者:萧林

    萧林读者:

    来信主要涉及商品房质量问题及交付物业管理费的法律问题。

    首先,开发商对其所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应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也可以自行采取相关的措施,所需合理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因维修对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或者还造成其他损失的,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房)。

    其次,由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您作为业主理应按时交纳管理费用。至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既不是物业公司造成,也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因此,如果您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您所谈及的滞纳金问题,如果双方对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有约定,那么从其约定,如果对滞纳金没有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您应该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采取措施的不当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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