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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未得产权证 可以索赔违约金
2006年12月30日重庆晚报 记者王明


  渝北区茨竹镇点灯村4组陈武君:2004年8月,我在丰都新县城购买一套集资房,购房协议约定当年年底可办下产权证。但是,至今我也未得到产权证。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主持律师沈仁刚:根据法律规定,集资房是不能买卖的。如您符合集资条件,则应根据您与组织者签订的房屋集资建造合同约定,确定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如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即按照已交纳的购房款,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直至办理好产权登记为止。

  本周主持:本报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或电话63820315。(以上仅属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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