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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护照条例"被疑为扁准备后路 广受质疑
2006年12月01日人民网-《环球时报》 本报特约记者 王利俊

  据台湾《中国时报》28日报道,在陈水扁被“国务机要费案”缠身之际,台“外交部”却提案修改“护照条例”,将原本“外交护照”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如果该案获得通过,未来陈水扁出入境将不受“元首通行状”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对此,泛蓝阵营强烈质疑“外交部”是在为陈水扁量身制作“逃跑条款”。

  据悉,台当局“总统”每次出访都必须经“外交部长”签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状”,“返台后,该份通行状交由外交部归档,不能重复使用”。而“护照条例”规定,“外交护照适用对象包括外交、领事人员与眷属等人”。而修正草案特别增加“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出境时所持用的通行状,亦属外交护照”,同时增加继续持有“外交护照”的弹性。

  对此,国民党“立院党团书记长”蔡锦隆强调,根据“护照条例”第11条规定,“外交护照”的有效期可以达5年,只要“护照条例”修正草案通过,陈水扁可以立即直接取得“外交护照”,卸任后可能继续持有,届时陈水扁出入境将不需要再通过“外交部”获得“元首通行状”。蔡锦隆指控,这项提案根本是为身涉重大弊案的陈水扁所量身制作的“逃跑条款”,这项看似不起眼的条文修正,上次差点偷渡过关,国民党“立院党团”发觉不对劲后才反对。蔡锦隆强烈质疑,“元首”出境理应隆重谨慎,由“外交部长”亲自核发通行证,作业程序上更显得缜密,且该制度行之多年也非常方便,何须以所谓“国际惯例”为由大费周章“修法”?国民党籍“立委”蒋孝严也强调,这样做完全没道理,“元首通行状”是每次出境签一次、使用一次,“外交护照”则有有效期,两者层次不同、作用目的不同,使用期限与限制也不同,根本不应类比。蒋孝严还表示,在现今政局极为敏感的时刻,当然会引起“在野党”的质疑。

  然而,台当局“外交部发言人”王建业回应称,这项指控与事实不符,“修正案”早在2004年就送到“立法院”,在“元首通行状”的内容上并未做任何更动,并非为了特殊目的、特定对象。民进党籍“立委”赖清德也反击称,实际上修正内容只是加入已制订的“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盼蔡锦隆不要“随便乱开枪”。▲

    《环球时报》 (2006-11-29 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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