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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会议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润荣表示,处置闲置土地,各镇区要因地制宜。会议提出计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地块换置、退地还耕、协议收购、政府托管、强制无偿收回等七种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计征土地闲置费
在专项整治期间,以闲置土地抵押贷款的,必须提交缴清土地闲置费证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凡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按闲置时间的长短不同分三类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闲置1—5年的(含1年),计征12个月的土地闲置费;闲置5—10年的(含5年),计征18个月的土地闲置费;闲置10年以上的(含10年),计征24个月的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5元,工业及其它非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因政府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闲置土地的闲置费,可以申请减免。由政府决定强制无偿收回的闲置地块,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限期开发
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若不能按期利用的,愿意将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且已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可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发出通知,责令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最长限期不得超过一年。
地块置换
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若原地块不适宜继续使用,无法选择限期开发的,可由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置换前后地块必须权属清晰、面积相当,新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新地块需办理农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的,须办理批次报批手续,若不属于同一村(居)委会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块置换,必须互为国有建设用地。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通知》执行。
退地还耕
因客观条件变化,现已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而且无法进行规划调整、不再开发建设,且适宜恢复耕种的国有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经国土部门责令限期开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并责令退地还耕。
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若属于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的(包括因项目、资金未落实的集体闲置土地和只付部分订金、尚未付清全部地价款的集体闲置土地),当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查处,责令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用地协议,并责令退地还耕。
协议收购或托管
这是闲置土地处置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方式,也是这次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主要目的,市政府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凡已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符合“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处置方式规定条件的闲置地,在缴清闲置费后,由政府协议收购或实行统一托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建设用地区的集体闲置土地,以自愿为原则,村集体可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议收购或统一托管。选择协议收购的,由镇区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协议,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补偿价款;选择政府托管的,由镇区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待重新招商开发利用后,给原土地使用者不低于土地补偿底价的经济补偿,溢价部分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可按原支付价或基准日评估地价补偿,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原地价款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强制无偿收回
凡经依法批准用地,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坚决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①未完善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②未缴清地价款的;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但因未缴清地价款而未申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④虽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缴清地价款的;⑤土地使用者接到《闲置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前往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商闲置土地处理事项的;⑥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⑦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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